作者:市中院 贾晋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为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该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法发〔2009〕26号)印发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两个方面作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同年4月21日,该院又印发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该《纪要》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再审事由的认定、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无疑,这对从事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同志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现想就学习最高法院下发的《意见》、《纪要》中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的异同,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理解和认识,与诸位共同探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效,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所谓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判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请求重新审理并改变裁判结果的案件。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等方式,围绕当事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确定是否对该案件再审的审判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也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则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机构对已裁定再审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针对申请人所提再审事由及诉求,按照庭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以确定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并依法作出再审裁判的审判活动。
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两个不同阶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同点是:无论是再审审查还是再审审理,它所适用的程序都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及相关司法解释;目的都是为了依法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规范受理审查民事再审案件工作,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区别点在于:1、二者的主要任务不同。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的审判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法定手段,也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则是对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通过开庭审理,确定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并依法作出再审裁判的审判活动;2、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审查范围不同。从目前我院的内设机构来看,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分别由信访接待处(立案二庭)、审判监督庭负责。再审审查范围主要是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而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则不予审查。再审审查主要源于当事人所提交的再审申请。在审查阶段,不停止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审判监督庭所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除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外,多是源于信访接待处移送的业已立案的民事再审案件。其审理范围是针对申请人所提再审事由,从程序和实体方面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是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全面审理;3、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所采用的方式不尽相同。再审案件审查,根据案件的难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对形式要件审查。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应载明的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有原审裁判文书及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身份证明等书面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调阅相关卷宗;三是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当事人听证。法官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采用何种审查方式;而再审案件审理则必须通过开庭(按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才能够确定原生效裁判在程序或实体方面是否确有错误?从而作出新的再审裁判。4、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所具有的功能不同。通过再审审查,来确定是否对申请再审案件提起再审?它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在审查阶段不停止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经审查提起再审的民事案件,再审期间则应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直至作出再审裁判。依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依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提审的,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由于再审审查和再审审判的裁判标准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再审改判率的高低来评判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
总之,笔者认为,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两个不同阶段,既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也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割裂开来。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之间的关系,才能提升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质效。本人撰写此文的初衷,就是想与大家共同探讨、寻找做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方法、途径,努力做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为我市的转型跨越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