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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而法院未调取,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日期:2025-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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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而法院未调取,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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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证据,指的是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当事⼈⽆法⾃⾏收集,且当事⼈提供了初步的线索材料证明其存在的证据。仅凭当事⼈主观推断未出示初步线索材料就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未予调查的,当事⼈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司法实践

案情概述:某区政府与巨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约定某区政府同意巨某公司投资建设文化城。之后,巨某公司与飞某利公司、嘉某利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项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飞某利公司与嘉某利公司。

因转让款纠纷,巨某公司将飞某利、嘉某利公司诉至某高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转让款。一审中,巨某公司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向某区政府调查《项目合同》履行情况,某区政府未予答复。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巨某公司请求。

巨某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主张一审期间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未作进一步调查。

法院认为:······巨某公司申请调取证据的主张仅为主观推断,缺乏证据证明,也未提供初步线索材料。⼀审中,⼈⺠法院依据巨某公司的申请,已进⾏了两次调查,但未得出其主张客观性的结论。⼆审中,巨某公司虽称已向政府有关⼯作⼈员了解,但在仍⽆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启动程序调取案外⼈财务往来账⽬,缺乏合理性依据。最后,⺠事诉讼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巨某公司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小权说法

本案中,当事⼈在原审中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并未出示任何初步证据材料,仅凭主观推断,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并⽆不当。

⺠事诉讼中,当事⼈因客观原因⽆法⾃⾏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法院收集。但根据本案观点,当事⼈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出示初步线索材料,证明该证据是与本案有关联的、对待证事实有意义以及确有必要收集的。若仅仅是当事⼈认为该证据有关联、有重⼤意义却⽆法证明的,法院不予准许并⽆不当。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3)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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