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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二审败诉后看到判决书中“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审理”的表述,是马上去立案,还是先申请再审

日期:2025-08-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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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二审败诉后看到判决书中“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审理”的表述,是马上去立案,还是先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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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当二审败诉后看到判决书中“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审理”的表述,是马上去立案,还是先申请再审?

先给出结论 

首先,“可另行起诉”≠“必须另行起诉”。

在二审终审已经败诉、且判决书中出现“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审理”的表述时,应当先判断:

该“另行起诉”所指向的纠纷,是否已经被本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覆盖;

如果已经被覆盖,再去立案也会被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此时应当先考虑申请再审;

如果确实属于未被本案审理的新纠纷,才可直接另行起诉。

因此,不是“马上去立案”,而是先启动再审或者至少先对既判力范围进行审查,否则极易被驳回。

具体分析

1.确认“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审理”的含义与效力边界

(1)区分未审与已审:再审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为限,且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对超出原审范围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意味着该部分并未形成实体既判力,应走“另案起诉”路径而非借再审纳入本案处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零三条、(2019)浙民再510号、(2016)豫07民终3059号、(2021)云23民终1661号。

(2)二审对遗漏请求的处理路径:二审期间如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遗漏诉讼请求,应由二审撤销或发回等方式处理;若二审已明确“另行起诉”,当事人应依指引走另诉,而非以再审强行纳入原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

2.何时“去立案另行起诉”

(1)被明确告知可另诉的事项:判决书就特定请求写明“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审理”的,属未被本案实体裁判的事项,原则上直接在有管辖权法院重新起诉,不受原案既判力拘束。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零三条、(2020)浙08民申14号。

(2)起诉状与证据要件:另案起诉应按照起诉条件准备诉状要件、证据目录并补强此前被指“证据不足”的薄弱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3)防“一事不再理”风险:如先前同一请求已被实体判决驳回,再起诉可能构成重复起诉;但属于原案未予审理并被告知可另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零三条。

3.何时“先申请再审”

(1)已审理部分存在法定事由:对二审已就实体或程序作出裁判的部分,符合再审法定事由且在期限内的,方可申请再审;再审审查仅围绕再审请求并受原审诉讼请求范围限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

(2)期限与立案规则:申请再审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符合形式条件的,再审申请受理、送达有明确时限要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八十三条。

(3)检察监督替代路径:对“再审判决、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4.特殊场景下的取舍与例外

(1)“发回重审后生效裁判”的可否再审:再审撤销后发回重审形成的新生效裁判,司法实务与指导意见明确其并非“再审裁判”,当事人可以依法就该新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据此,若“另行起诉”与发回重审衔接,需先辨明该生效裁判属性再定程序路径。参见:(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

(2)“无正当理由未上诉”限制再审:两审终审为常规救济;当事人对一审无正当理由未上诉而径行申请再审,通常不予支持,应先行使上诉权;已终审的,再审应从严把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2021)皖1821民申4号。

实务建议

1.优先另诉的操作要点

明确另诉范围与请求表述,严格对应判决书中“可另行起诉”的部分,避免牵连已被实体裁判的请求,降低重复起诉风险;诉状按要件化写明事实、理由与证据,补强前案指出的证明短板。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选择有管辖权法院及时立案,若立案阶段被实体性审查卡住,注意提交补正证据,并根据“应告知补正而不得径行不受理/驳回”的规则向法院主张权利。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

2.选择再审的适用情形与期限控制

仅针对二审已审理并生效的部分,具备明确再审事由且可提供相应材料的,方启动再审;严格把控“生效后六个月”的申请期限,并准备再审请求限于原审请求范围的书面申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零三条。

如遇法院对再审申请不予立案或驳回,评估是否转向检察监督(检察建议/抗诉)以求纠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第二条。

3.避免程序性误用与救济断层

不要以再审替代对“未予审理、可另行起诉”事项的另案起诉;若在再审中提出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新请求,将被“不予审理并告知另诉”,造成时效与成本浪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零三条。

先行穷尽常规救济更稳妥。在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没有依法提起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即“越级”寻求审判监督程序),法院极可能以“未用尽常规救济”为由驳回再审申请。正确的做法是先走完二审程序,再考虑再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2021)皖1821民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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