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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民事实认定不一致为由申请民事再审的审查

日期:2025-08-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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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民事实认定不一致为由申请民事再审的审查

文源乳山市人民法院法官 袁菁,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内容摘要

受长期“重刑轻民”观念影响,以刑民事实认定不一致为由申请民事再审的案件存在程序启动频繁、认识分歧大、矛盾集中等问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树立刑民并重理念:程序上判断刑民规范目的是否一致,区分相对与绝对冲突类型,设定相应化解路径;实体上根据法律关系性质,区分同位并列与重合包容情形,坚持以民事实体法评价私法行为。同时,应重新审视民事再审的价值定位,整合启动事由,构建从事实关联性、结果影响度、主体范围等方面判断“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标准,并结合是否属犯罪构成要件、涉及行为实施或纯粹罪重事实,明确“确有错误”的实质界限,完善刑事判决作为再审依据的审查规则。

关键词:事实认定不一致  刑民并重  民事再审  审查

若证明规则以达致客观真实为理想目标,那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结果本应趋于一致。然而,由于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在证明对象、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存在实质性差异,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拆处理极有可能出现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并由此产生相悖的裁判结果。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发挥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价值来实现,即依托再审程序的规范设计,消除在后生效的刑事判决与在前生效的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中显而易见的矛盾。因此,有必要以刑事、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矛盾为研究对象,立足在后刑事判决产生的回溯性效力,将生效的刑事判决是否可以当然作为在先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作为论证重点,重新审视再审程序中刑民交叉的难题。

因刑民事实认定不一致再审程序的适用分歧

以刑事、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为由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突破了单一的事实之维,助推刑事案件事实向民事诉讼程序延展。此时,探究引发民事再审程序的缘由,涉及如何判断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效力,如何界定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范围以及据何启动再审程序等多重问题:1.对效力性质的争议。综观生效判决已决事实的效力规则,其理论基础的演变虽然可理解为满足法理逻辑的自洽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但法理基础的不明确却可能导致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效力的正当性存疑,制度本身的概括化亦可能致使法官直接适用时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2.对事实范围的争议。对如何在民事再审中界定生效刑事判决不同已决事实的适用范围,尚存在争议。如部分案件将已决事实的效力范畴限定在与定罪量刑等相关的基础事实;部分案件则可能聚焦于已生效刑事判决中记载的当事人陈述或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进而将事实范畴扩展到辅助性事实,甚至将间接性事实纳入其中。3.对采信方式的争议。在采信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将其作为再审裁判依据时,虽通常围绕引起再审程序的事由展开论证,但尚未完全统一。如部分案件结合生效刑事判决的内容得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结论,进而论证原审判决结果的不正当性并得出再审改判的结论;部分案件将生效的刑事判决列为新证据,认定其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从而作出裁判结果;当然,亦有案件系依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民事原审证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因“缺乏证据证明”否定原审判决的准确性。

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产生拘束力的原因探究

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对民事诉讼是否当然具有约束力?若具有,约束力的正当性与理论基础又为何?对前述问题的解答,关涉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程序关联及实体规范的区分。1.形式正义下裁判统一性原则的司法实践。依法裁判原则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出法律形式主义的价值。其强调司法裁判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方式,应当依法进行,司法实践中依法裁判原则表现为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框架,刑民裁判的统一与矛盾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三个维度,基础规范对于横向比较刑民裁判是否存在矛盾具有重要性。若刑民规范在特定条件下绝对统一,则裁判不会产生矛盾,若刑民规范在某些条件下必然冲突,则裁判的矛盾便具有正当性。2.实质正义下事实发现的公私法逻辑。就刑事诉讼事实发现的公法逻辑,立法者已然设立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亦因此,刑事案件的每一定案证据均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定罪量刑的所有事实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且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据此结合证据所得出的事实结论方为唯一的结论;就民事诉讼事实发现的私法逻辑,民事诉讼适用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表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仅需达到法律真实的程度。由此,程序权利的保障、诉讼资料的可处分性及当事人间的平等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据资料的使用框架,在此框架下,证据资料的使用及案件事实的认定较为灵活,事实认定通常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3.程序正义下裁判效力的扩张适用。刑事判决已决事实无需再次证明便可作为后续民事诉讼的依据,具有事实证明效力。然而,刑事判决的客观范畴不仅限于判决理由与主文,还包含一些非基础性的事实,并非所有与判决相关的事实均能适用于后续民事诉讼。且民事判决作为私法关系中对当事人充分尊重和信赖的体现,亦具有权威性。因此,刑事程序中公权力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再审的依据,但不应普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事实认定,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同样需要经过民事审判的客观化过程,进而从事实证明的角度限制自由裁量。

交叉关系下民事再审程序有效应对的逻辑归位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适用法律竞合和法律冲突的思维,而非简单的二元对立思考。1.合目的性统一原则的重新诠释。遵循合目的性统一的原理,应当在刑事与民事保护、惩戒目的具有同等重要性认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二者是否具有一致性:目的完全一致时,刑事和民事对同一行为应当形成一致的事实认定,并产生相同的法律评价;目的整体一致或完全不一致时,刑事与民事法律应当相对独立,刑民实体法及程序法规范各自独立使用,特别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依然存在时,刑事法律效果的介入应当有所限制,即引入刑法补充性原则。2.刑民事实认定不一致的合理消解。通过判断刑民规范目的在整体上是否一致,将事实认定不一致案件分为相对冲突型与绝对冲突型,有针对性地设立消解分歧的路径。一是针对刑民规范目的整体一致的相对冲突型,所涉及的刑民案件事实认定不存在根本矛盾,只需要适当调整具体的法律评价即可消除矛盾,故刑事、民事程序适用具有独立性,刑事犯罪与民事行为的判断均应在各自诉讼法领域内独立展开;二是针对刑民规范目的明显对立的绝对冲突型,为有效消解矛盾,需要从事实认定层面对案件进行拆分,分别运用刑、民诉讼中不同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确保二者绝对分立、互不影响,从刑民交叉转为刑民分立,实现源头上的分流。引申至民事再审程序,则需要遵循民事诉讼的规律,结合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完成认定并作出有效评价。3.民事行为私法效果的独立判断。某一行为即便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并不能当然的排除其在民法中的评价,公法责任或制裁仅为判断行为有效性的标准之一,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行为效力应当适用民法规定予以独立判断。一是在同位并列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如破坏经济秩序类犯罪与合同效力,又如侵权类犯罪与侵权“不法”行为,此间的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仅为牵连关系,二者的规范评价并不会重合,因此需要对两种法律评价进行综合考量,这一过程并不影响刑民规范各自的独立适用,行为效力应根据民事实体规范进行单独评价;二是在重合包容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行为效力原则上受到刑事犯罪的影响,常表现为诈骗或胁迫类犯罪与合同效力,考虑到“民商事审判应依据民事法律处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理念,刑事评价与民事评价需分别进行。

以刑事判决为依据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则续造

对于刑、民事事实认定矛盾所引发的民事再审程序,应严格审查并适当规范,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诉权,确保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终局性不受损害。1.再审事由与具体事实及理由的适配。综合考量《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对于关联案件中生效刑事判决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民事再审依据,需要着重关注: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情形,关键在于识别并确认“主要证据”,即主要证据必然是认定案件事实、还原案情真相所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若缺少主要证据,法官无法准确重构案件事实,亦无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二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影响在先民事判决效力且于其后生效的刑事判决显然符合“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形成的证据”的形式要件,故还需重点探讨是否达到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的程度。2.“足以推翻”标准的审查体系。一是比较刑民事案件事实间的逻辑相关性。法律语境中的逻辑相关性强调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上能否达成一致。引申至民事再审程序,核心在于分析刑事案件确认的事实是否明确、客观、具体,且是否相悖于原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二是聚焦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结果影响度。结果影响度实为实体法效果的维度,需要重点考量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对既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实质影响,是否导致原民事裁判所界定的权利义务陷入错误状态。应从民事责任认定是否存在证据适用或事实认定等重大错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否相悖以及民事责任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三方面进行着重对比。三是考量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约束性。需判断再审申请的主体是否同样系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若二者一致则当然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若不一致便需要明确刑事裁判是否对再审申请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产生实质性影响,若无直接关联,则应通常认为该申请理由不充分。3.满足“确有错误”的递进结构。已决事实效力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为基本事实,因为相较于间接事实与辅助事实,基本事实的认定不一致更容易导致裁判矛盾。就刑事判决而言,仅有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与罪重事实才属于基本事实,并在民事再审中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文刊登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3期。因编发需要,内容、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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