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发现”纠错程序,顾名思义,是各级法院院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并纠正本院生效裁判错误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其启动路径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与信访、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来自人大、政协等司法监督机关的司法建议。这些外部信号如同“触发器”,促使法院内部启动自我审视与评估。
一旦上述信息进入法院“视野”,法院将组织合议庭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每一份提请再审的建议都经过严格的评估。若合议庭认为案件确有必要再审,便会将相关材料提交给院长,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最终审议。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讨论结果若认为案件存在再审的必要性,则会以“民监”字号出具再审裁定书,正式开启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