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还可向法院申诉争取其依职权启动程序,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推动再审程序,要遵循法定路径:
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案件具备法定再审事由的,裁定再审,进而组成合议庭审理当事人再审请求;如法院审查认为案件不具备再审情形,则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裁判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进一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就同一生效裁判不得重复申请再审或检察监督,即在两审程序之外,仅有条件向法院申请一次再审,未得权利救济可再向检察院申请一次监督。因此,对于收到不理想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而言,这两次机会的把握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而向法院申诉,虽无程序上的强制规定,但因其实操性较弱,一般仅作为申请监督之后的兜底路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