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司法不独立恰恰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当权力者的权力被其他腐败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使该权力无法正常行使去制约其他权力的腐败,而其他腐败了的权力通过控制该权力者使被控制的权力也卷入腐败旋涡时,腐败就成了一种无奈。诚然,当前的司法队伍中确实有少数自身腐败了的法官,利用审判权以权谋私。然而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被确认的明显不公正裁判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关系所控制,司法者无法自主地决定案件结果所致,况且即便是那些少数自身腐败了的法官当初是如何进入司法队伍,恐怕也不是司法机关所能决定的。正如美国法学家米斯所说“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势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