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全力争取再审审查法院采纳“听证”或“询问”“的准开庭审查方式,是确保再审申请人充分表达再审依据的重要途径,也是再审审查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的重要工作方法。如果能力争到法院采取“听证”或“询问”审查的工作方式,则对案件审查结论的走向,必然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采取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的方式。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04月21日起施行)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对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询问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和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据此,依法请求再审审查法院在结案前对案件给以“听证”或“询问”审查方式的工作安排即具有重要意义。此种工作方式,有利于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涉案意见,可为再审审查提供更加扎实的证据基础与法律适用论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