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与某医药公司、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另案生效裁判已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偿划转给第三人这一基本事实,在变更被执行人审查程序中即可作为免证事实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变更被执行人、行政命令、无偿划转、不能清偿
案件编号:2024-17-5-203-017
裁判要旨:另案生效裁判已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行政批复等方式无偿划转给第三人这一基本事实,在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执行法院即应予认定。案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案涉资产无偿划转之前,并在无偿划转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认定因无偿划转行为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执行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如果第三人举证证明已在另案中因同样理由替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了部分债务的,则在执行中应予以相应扣减,以防止重复清偿。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4执异91号执行裁定(2022年12月30日)
执行复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执复74号执行裁定(2023年4月26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38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