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项是关于审判组织有瑕疵这一再审事由的规定。
【条文理解】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是合议制,二是独任制。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仅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其他依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所有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釆用合议制审理。所谓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实质却由法官一人进行了独任审判,或者在原审庭审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的法官缺席等。
2.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理由,主要涉及回避申请的对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身份等方面的关系或者与诉讼程序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方面的原因。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技术性措施以维护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确保公正审判;同时,它还承担着为法官减轻责任负荷的作用,使法官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总体而言,回避制度通过维护司法中立性以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使当事人乃至案外人对于裁判寄予信赖感,有利于个案的公正解决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又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是指上述人员“(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居中裁判。
【条文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不仅包括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而且包括二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发生于自行回避,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官应当主动回避而没有回避;二是发生于申请回避,即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且此申请已被法院宣告理由成立,但该法官仍参与了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