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解析: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
2.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观点解析:在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当事人已经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且二审法院已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亦不能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对于二审法院的报请移送,上级法院不应立案审查;已经立案审查的,则应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