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驳回上诉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名称:再审申请人麦盖提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新疆金汕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新疆宏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尹某林、尹某保、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作出了完全列举式规定,其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驳回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均不在上述可申请再审的裁定书之列,当事人就此提此类裁定提出再审申请于法无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