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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日期:2023-12-14 来源:| 作者:|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案件来源】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都兰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905号--发布日期:2020-05-06

【法院裁判】

关于原审法院再审本案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重庆七建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都兰水利局在本案原审判决作出后并未上诉,执行过程中亦未提出执行异议,应当视为其放弃了相关权利,不应通过缠诉的方式申诉,原审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审理本案,浪费司法资源。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并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再审本案,并不存在审判程序错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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