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裁判文书可以申请再审?
1、判决书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是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婚姻关系从法律上即为解除,当事人可以另行结婚。如果允许此类案件申请再审,将会导致婚姻人身关系的矛盾和混乱。
当然仅是针对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得申请再审,对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部分可以申请再审,对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2条,民诉法解释第380条、382条)
2、裁定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除了以上两种裁定外的其他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在(2021)最高法民申1883号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之所以对这两类裁定做特殊规定,是因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当事人是不能以同样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一旦这类裁定存在错误,则损害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起诉权,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而其他裁定,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均不是对民事争议的实体性解决,均不涉及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81条)
3、调解书
对生效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