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后认为不需要改判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观点解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1辑)
民商法茶座注:民诉法解释(2022年3月修订)第40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