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申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 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 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 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 具体的再审请求;
(4)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