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律师可接受当事人委托申请再审:
(1)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3)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2.不可申请再审的情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2) 就离婚案件中原判决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再审的;
(3)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
(4)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的;
(5)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6)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7)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