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抗诉须知,申请检察监督是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把利器,我们着力于民商事案件诉讼和执行程序的监督,通过全面分析研究案件,与客户一道争取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获得再审改判的机会。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基本制作要求重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制作效果。如前所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最终所要达到的效果是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因此,最佳的效果是通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充分、严谨的说理,实现以理服人,并最终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关于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分为向人民法院的提出的检察建议和向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检察建议两种。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第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第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第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申请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申请须知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律师代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要点提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范围包括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审违监督以及执行监督三大类型。也就是说,民事监督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该查封不查封、调查财产线索不全、拖延或者超期执行、不及时发放执行案款等,属于民事监督的范围。即使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若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违法送达、违法中止、拒不受理财产保全申请、违反法定审限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甚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而不受理,当事人亦可以申请监督。
律师代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九大要点提示对于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监督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因自身原因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正在审查或已裁定再审、抗诉或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身份关系的生效裁判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检察院民事监督常见问题解答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法院裁判类文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等均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监督范围之内。但需明确的是,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虽然涵盖了全部民事程序,不代表检察院的监督成为了一种泛化的监督,更不代表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了“事前监督”或“事中监督”。
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且经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工作程序对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同级执行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案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复查?复查制度与提请抗诉制度不能并用,对此类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能申请复查。原因在于,根据《民诉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对象,只能是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什么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