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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须知专栏简介

监督与抗诉须知,申请检察监督是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把利器,我们着力于民商事案件诉讼和执行程序的监督,通过全面分析研究案件,与客户一道争取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获得再审改判的机会。

  •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日期:2024-01-17 点击:65次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的规定
    日期:2024-01-11 点击:40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的规定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起草过程中,曾仅规定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这两类检察辅助人员。

  • 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
    日期:2024-01-10 点击:53次

    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规定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改文件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4条亦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再审被驳回了,怎么找检察院抗诉
    日期:2024-01-09 点击:47次

    再审被驳回了,怎么找检察院抗诉简单说,检察院有监督权利。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审理的结果有错误,就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监督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一种就是向法院抗诉。

  • 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内部分工
    日期:2024-01-06 点击:46次

    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内部分工检察工作实际,从案件的受理、案件的办理和案件的管理三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内部分工予以明确,即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承担案件的受理工作,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并监督制约,保证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 人民检察院各类案件办案期限
    日期:2024-01-06 点击:35次

    人民检察院各类案件办案期限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日期:2024-01-04 点击:29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关于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但是却明确规定其为检察监督的方式之一,这对检察机关利用和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强检法两院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协调、配合,促进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纠正错误均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其适用范围比抗诉更广,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其他类型的检察建议,分别适用于对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符合监督条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等,有助于强化同级监督。

  • 关于申请监督人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的规定
    日期:2023-12-30 点击:47次

    关于申请监督人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的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的身份,确定申请人与案件的关系,确保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申请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在确认后无须保留原件。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人民检察院核对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无误后,应当将身份证明原件退还,并将复印件入卷留存。

  •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日期:2023-12-24 点击:58次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本条所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为参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人,其行为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
    日期:2023-12-24 点击:32次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需要结合原审裁判文书或者审判、执行活动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审查,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书,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等所有诉讼程序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以充分全面地反映诉讼发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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