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且又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否驳回?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公司)、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刘野钊、田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裁判理由与原告起诉主张的理由不一致,是否属于违反“不告不理”裁判原则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A是被告B的唯一股东,故要求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而法院判决却以被告B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于原告未告诉而法院主动裁决,从而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因裁判理由与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否一致,不属于“不告不理”的审查范围,故该情形并不违反不告不理的裁判原则。
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一法定事由申请再审。那么,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但未造成实质性错误裁定的情形是否也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再审。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能否主张抵消原审法院与最高法院在本案诉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一点上认识一致,区别在于原审法院忽略了“法定抵销权的形成及行使“是一套独立的权利规则,而是将其与”债权及诉讼时效“的权利规则混为一谈。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能否主张抵销“这一命题不能简单得得出能或者不能的结论,而是要看具体案件中,该自然债务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是否已具备了法定抵销 权的产生条件。
本期推送案例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驾驶证记分已达到12分,即使未被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也属于无证驾驶。
拒不参加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当事人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方旭升等5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方旭升、方云才、胡根源、方国富、杨水贤的再审申请。
两审终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自愿放弃二审救济权利后申请再审,法院依法可不予审查
在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下,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进行先期裁量再审申请人刘保贵因诉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遥县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再审申请人白山市舜发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山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刘贵波、姚惠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