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在2007年立法修正过程中,立法机关认为,在这里伪造应当还包括虚假、变造证据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假、变造的,也应适用本事由。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一般釆用民事强制制裁措施予以制裁即可,故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不能要求他们提供“伪证罪”有罪判决作为证据。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本项事由是对已经采信的主要证据而言的,对于在原审法院对该证据未置可否的主要证据,应当结合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行为事由来判断。已经在其他程序中发表意见的,应区别对待。为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9条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应当再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由于“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的区分往往极难辨别”,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效力或责任认定认识不一的案件,当事人极易以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具体把握何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时,参见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0条规定。
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再审申请人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9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久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庚、林晓瑜,被申请人丰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成、罗文虎,到庭参加诉讼。
债权转让后能否以提起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再审申请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华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元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化公司)及一审被告郑州木之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之秀公司)、郭留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商品房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宁夏庆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小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思江、第三人宁夏银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放贷就能规避“职业放贷”的风险吗?红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向被羁押的当事人送达传票后其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蛟河春生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生石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通小贷公司)、一审被告张春祥、丛玉芬、李东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民事裁定再审问题研究在《民诉法解释》颁布后,大量除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之外的民事裁定无法申请再审,即使成功审查受理后,法院几乎均以《民诉法解释》明确限定了可以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的类型与范围为由,将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裁定之外的民事裁定排除在再审范围之外,虽然偶有管辖权异议裁定得到再审的案例3,但此并非司法实践主流观点。笔者认为,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裁定之外的某些民事裁定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有被救济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