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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是否也属于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
    日期:2023-06-24 点击:30次

    再审申请人黄德鸣、李开俊因与被申请人皮涛及第三人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川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4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黄德鸣、李开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成,被申请人皮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景阳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蜀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6-24 点击:50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该要件主要是从证据形成时间上的考量。首先,再审新证据应当是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在原审期间已经提交的证据,无论在原审中是否采信或者原审法院对该证据未置可否,均属于原有证据范畴。其次,再审新证据一般是指新发现的证据。这里主要涉及再审新证据基准时的确定。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6-24 点击:80次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所谓缺乏证据证明,是指缺乏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证据,或者达不到证明标准,也就是说,缺乏认定案件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或主要证据。对于那些补强证据,由于不关涉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错误,一般不应理解为“缺乏证据证明”。

  • 再审申请书的书写技巧
    日期:2023-06-24 点击:121次

    再审申请书的书写技巧弄清楚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也就是说你向上一级法院还是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一般来说,高审级的法院概率相对高一些。

  • 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
    日期:2023-06-24 点击:21次

    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再审申请人朱洪模、易良明、四川航天拓鑫玄武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航天拓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汇金长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金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玄武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玄武岩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朱洪模、易良明与四川航天拓鑫公司均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应当再审
    日期:2023-06-23 点击:32次

    在2007年立法修正过程中,立法机关认为,在这里伪造应当还包括虚假、变造证据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假、变造的,也应适用本事由。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一般釆用民事强制制裁措施予以制裁即可,故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不能要求他们提供“伪证罪”有罪判决作为证据。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6-23 点击:56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本项事由是对已经采信的主要证据而言的,对于在原审法院对该证据未置可否的主要证据,应当结合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行为事由来判断。已经在其他程序中发表意见的,应区别对待。为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9条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日期:2023-06-21 点击:31次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应当再审。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6-21 点击:34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由于“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的区分往往极难辨别”,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效力或责任认定认识不一的案件,当事人极易以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具体把握何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时,参见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0条规定。

  • 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日期:2023-06-20 点击:32次

    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再审申请人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9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久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庚、林晓瑜,被申请人丰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成、罗文虎,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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