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法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凯隆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大庆市通世新粮贸有限公司、王某春、张某兴、赵某丽追偿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