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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被限消后,进行变更不必然解除限消令

日期:2025-08-16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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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定代表人被限消后,进行变更不必然解除限消令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447号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需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该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否则,法院有权不支持原法定代表人解除限消措施的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规定的相关行为。根据相关立法精神,为了防止相关人员假借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逃避债务履行,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需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该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本案中,根据福州中院、福建高院查明的情况,某船务有限公司在加入案涉债务后,控股股东频繁以极低的价格(1元)进行股权转让,并相应地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郭某中多次担任、被免去被执行人某船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等。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福建高院驳回郭某中请求解除对其限消措施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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