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执行监督包括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监督。
法院内部监督分为本院院长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监督。法院院长对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有误或违法,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启动执行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执行监督的范围包括对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监督。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应当予以监督的情形,应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