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规定,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是指检察机关依据申请监督人的申请,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进行复查,以判断原决定是否正确,案件是否符合检察建议或抗诉条件的程序。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具有确保个案诉讼监督结果正确,实现检察权自我纠错和内部制约的价值。该程序的启动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复查的对象是下一级检察院的监督结论。该申请作为上一级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一种来源,其办理程序是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初核、由民事检察部门审查、作出监督结论并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该程序与该上级院受理的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初次申请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相同。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基本上是按照民事检察监督程序设置的。当事人申请复查权实质上是二次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
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的价值分析
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既有确保民事案件个案检察监督结果正确的实体价值,也有实现检察权自我纠错的程序价值。
实体价值——确保民事案件的个案监督结果正确。个案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个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促使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以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民事案件的个案检察监督正是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而实现,复查程序具有确保个案检察监督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监督权的功能。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一方面可以通过纠正错误增加检察监督决定客观上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复杂的程序,层级的提高使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得到司法强化,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程序价值——检察权的自我纠错与内部监督制约。法治社会里的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运行也必须接受来自内、外部两种模式的监督。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属于领导关系,《监督规则》亦有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因此,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民事检察决定具有审查权,在发现确有错误时及时撤销、变更或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体现了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实现了检察权的自我纠错。
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遵循的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程序,而非独立于法律之外新设立的一种救济程序。其在运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与效率并重原则。就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而言,其本身是民诉法确立的“上级抗”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同级监督”制度相互作用的产物。2012年民诉法在坚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保留提请抗诉制度的同时,赋予同级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整个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无论是法院依职权再审、检察机关抗诉,还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其制度设计的根本出发点都是纠正错误裁判,尽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民诉法规定实行的‘上级抗,上级审’,就是为了通过上级人民法院更加独立、权威的审判活动,尽可能纠正下级法院裁决的错误”,因此,“上级抗”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件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又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现象,这种重复申请往往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后才被发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进行有效监督,实行同级受理为主的案件受理模式,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就“同级监督”制度而言,价值在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从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来看,一方面是对“同级监督”制度的补充,当事人只能针对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申请复查,其本身就是“同级监督”制度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对“上级抗”制度的完善,通过当事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使下级检察院错误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得到纠正,保证上级检察院抗诉权的实现。因此,就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的设计而言,既要遵循“上级抗”制度中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使确有错误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和法院裁判得到纠正,又要遵循“同级监督”制度中提高司法效率的原则,合理分配办案资源,避免倒金字塔形办案结构的产生。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的设计,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以保证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经济原则。程序经济原则是指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的迅速;节约时间和费用。程序经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资源耗费最小化,达到最低诉讼成本;二是加速诉讼进程,减少诉讼拖延。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应当遵循程序经济原则是复查程序的诉讼阶段(广义)和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民事案件经历了法院两审终审、申请再审、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多个环节,故而检察监督复查程序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讲求程序经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民事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可以申请复查启动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申请复查应以一次为限。对个案而言,法律程序和救济渠道、司法资源不可能是无限的,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以一次为限,上级检察机关复查也应以一次为限,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是民事检察监督的最后决定(依职权启动程序例外)。
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的具体设计
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植根于上级检察院的抗诉权,以上级检察院改变下级检察院决定的职权为基础,以当事人有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的权利为依据,其具体程序如下:
复查受理环节。当事人申请复查时,应当提交复查申请书,上面应当写明申请复查的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及依据。同时,当事人申请复查应当有时间限制,可以自《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申请。受理初核的部门(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复查理由与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一一比照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将复查申请材料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对于当事人在申请复查时无法提供下一级检察院审查案件存在违法违规的证据或者无法提供证明下一级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证据的,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不予受理。
复查审查环节。关于复查审查环节的设计,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严格按照《监督规则》第四章“审查”的规定进行审查,另一种思路是参考《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复查的特殊性,专门进行设计。进行专门设计时,应当注意公正、效率、经济、谦抑等原则在其中的体现。比如,检察机关在审查诉讼结果监督案件时,按照《监督规则》的规定,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基于诉讼结果检察监督复查程序的法律属性,上一级检察院在审查复查案件时应当围绕下一级检察机关的处理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听取意见时,不限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应当听取下级检察机关承办人员的意见。对于事实认定部分,仅需对下级院认定不清的事实部分或者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错误的事实部分进行调查核实,并不用对整个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内部程序上,可以设立复查初审小组对复查案件进行分流,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的复查案件,可以直接通过简易程序结案,承办人只需提出审查处理建议,经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对于案情复杂、不易判断下级检察院处理是否正确的案件,则承办人员需要撰写详细的审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经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再经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
复查处理环节。上一级检察院的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发现下一级检察院的审查结果确有错误应当包括以下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经复查,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下一级检察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维持时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查决定书》。
(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