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理解】
先前案件的法律文书是原判决、裁定作岀的重要根据,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先前案件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作出实际已失去重要基础。若依据变更后的法律文书,其判决、裁定的内容将与原判决、裁定的结论不一致。对于哪些文书属于本条情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条文适用】
当事人以本项事由提出申请再审的,不受6个月申请再审时限的限制。但是,当事人超过6个月申请再审的,受6个月的相对期间的限制,6个月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现该事由之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