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3个月再审审查期限的起算点
在司法实践中,“3个月内审查”是指“3个月内审查完毕”。审查期间的起算点“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之日”,应理解为法院立案部门收到符合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书,并对当事人再审申请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予以立案受理之日,而非当事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之日,更不是再审申请书上落款的时间。
二、关于延长审限
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诉难”,故立法机关曾倾向规定“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后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案件来到法院需要过程,审判人员需要统筹安排手中案件的审理,一个审判人员在1个月或者3个月内不是仅有一个案件在办理,建议修改为“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允许延长。立法机关对此建议予以采纳,并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实践证明,3个月的审查期限基本能满足普通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需要,但是对于一些需要调取原审卷宗的或者等待审判委员会研究等其他因素的案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