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的代理费可否由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事先固定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是律师费,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也是律师费,只要是约定在代理合同里面的内容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败诉方替胜诉方承担为实现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鼓励合作方诚实信用,增加违约者的违约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在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25号】中认为:“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标准‘甲方按照乙方回收现金的具体数额分段确定代理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除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10万元外,剩余律师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的不同阶段,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因此,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败诉方承担风险代理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且约定不得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上限。
(2)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条款。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而法院的判决也中基于合同义务,因此,只有合同中有关于代理费的条款才会发生败诉方承担代理费的前提。
(3)风险代理费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如果委托人与律师约定分期支付的,在委托支付款项后,可单独向对方诉求赔偿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