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请律师打官司需要先支付律师费。那么,有的当事人就会担心付了律师费,但官司打输了或者官司虽然赢了钱还是没有要回来,这不等于“赔了夫人又折兵”吗?这种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起诉金额来确定的,以北京为例,起诉金额在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10000-20000元;起诉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按起诉金额的3-5%收费;起诉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起诉金额的2-4%收费;起诉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按起诉金额的1-3%收费;起诉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起诉金额的0.5—2%收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律师费需要在签订律师代理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即使案件败诉或者胜诉后未实际拿到钱,律师费也是不会退还的。
那么有没有更加稳妥的方式,先打官司后付费呢?对此,《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先打官司后收费的律师代理方式,这种方式称为“风险代理”,即委托人不需要先预付律师代理费,待委托人实际收到案件款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案件败诉或者没有收到案件款,不需要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实际上将委托人和代理律师的利益绑定在一起,案件代理和回款的效果直接决定了代理律师的收益。因此,对代理律师具有更大的督促作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风险代理。以下案件是明确禁止风险代理的,不得先打官司后付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风险代理费的比例有明确规定的上限,委托人与代理律师约定的风险代理费比例不得高出规定标准。具体标准为: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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