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流程及再审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纪要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召开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座谈会。会议总结了近年来我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民事、行政案件已经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刑事案件的申诉原则上不受上述限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为了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判及调解尺度,着力实现类案同判,切实提高审判、调解效率,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就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的诉讼标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规定为了规范全省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照《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吉林省省会长春市,1948年6月17日成立,前身为吉林省高等法院,设在吉林市;后于1949年9月6日改称吉林省人民法院;1953年随省会迁至长春市;1955年1月11日,改称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68年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军事管制,省革命委员会下设人民保卫部,人民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行使审判权;1973年1月1日,恢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制;同年12月,撤销人民保卫部及其下设审判组,正式恢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审判流程管理,是指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管理专门部门,对立案、审理、结案、执行、文书上网、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提示及承诺请再审申请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和再审申请书样式(见附件),规范书写再审申请书。如您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规范要求,我们将退回并告知您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