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16〕4号2015.12.31 发布2015.12.31 实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苏高法[2016]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近几年,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情形明显增多。在省法院接收登记的申请再审案件中,以此类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占到近10%,其中绝大部分是已经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的生效案件,还有少量是已经再审复查过的案件。为进一步规范立案阶段新证据问题的审查认定,现依据相关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民事、行政案件已经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刑事案件的申诉原则上不受上述限制。
二、当事人对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生效案件,以新证据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审查,并要求当事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时间,以及将该证据作为新证据的理由。
三、上级法院立案部门根据申请再审材料,难以确认新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可委托原审法院帮助审查。原审法院应在收到函件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给上级法院立案审查部门。
四、当事人获得新证据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或者经审查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