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院审判和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判前说法说理要体现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准确把握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纠纷;判后释法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第三条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及时、耐心细致和严格保守审判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时要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告知诉讼风险,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
第五条庭审前要做好证据交换指导工作,详细记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要证明的事项,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或延期举证申请。
第六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审理案件。法官应注意保持中立,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积极引导诉讼双方质证和辩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第七条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分析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等方法,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测案件的裁判结果,促使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必要时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领导、其他人士,协助做和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
第八条制作裁判文书应当全面阐述诉辩双方的意见和案件审理过程,依据事实、法律和常理,对当事人争议的所有焦点问题进行透彻说法说理,公正评断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详细说明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事项明确。
第九条对争议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切实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工作,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由庭、院领导参与,避免矛盾激化。
第十条案件宣判时,当事人就裁判提出疑问的,审判人员应耐心听取,并认真加以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初次来访对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结果提出疑问,要求解释裁判理由的,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庭应当安排专人回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
第十二条信访部门对当事人要求解释裁判理由的申请,经审查符合释法答疑条件的,通知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庭释法答疑。
负责释法答疑的法官,由审判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释法答疑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从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裁判的理由,促使当事人接受裁判。
第十四条释法答疑的内容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笔录和有关材料统一交信访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本意见所称当事人,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7年1月1日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根据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今年的工作计划,本庭起草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0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德江书记提交了《关于我省法院开展“判后答疑”及相关工作的情况报告》,德江书记于10月21日批示:“判前说法,判后释法;判前说理,判后答疑。学习外地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创新”。10月30日,本院院长办公会讨论立案庭起草的规定时,指出:要制定一个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的系统规定;今年出台规定后作适当宣传,明年在两级法院开展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的专项活动;内容可规定得原则一些。要求仍由立案庭起草,研究室协助。
根据院长办公会的要求,本庭起草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的若干意见》,经立案庭审判长会议讨论后,交研究室进行了修改,于11月20日征求了各审判庭和赔偿办的意见。经修改后,于12月7日经2006年第16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立案庭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本稿。
二、主要内容
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修改时删除了各部分的小标题,但总体仍然为三个部分。
(一)关于总则
第一至三条分别规定制定本意见的意义、目的和原则。意义定位在加强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目的定位在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原则定位在认真及时、耐心细致、保守秘密。
(二)关于判前说法说理工作
判前部分从第四至十条用7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在立案、证据交换、庭审、调解、制作裁判文书、宣判等6个环节中如何加强说法说理工作。第九条对容易矛盾激化的案件特别规定在宣判前要进行辨法析理,避免因案件宣判导致矛盾激化。基本思路是,围绕审判工作开展的各个环节,应当注意从哪些方面开展说法说理工作,在各个环节中注意完善程序、加强指导和说理,化解纠纷,消化矛盾。
(三)关于判后释法答疑工作
本意见第十一至十四条用4个条款原则规定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开展。基本思路是放宽条件、注意部门分工、减少操作性规定。对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初次来访并要求解释裁判理由的,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庭安排专人负责解释,由信访部门负责通知联络。具体操作程序为:当事人申请——信访部门审查——审判庭解答——材料归档。具体安排谁来解答、在什么时间解答由审判庭根据情况决定;对裁判生效后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释法答疑、当事人申请后多长时间内进行解答,没有进行统一规定,由信访部门根据来访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于11月20日交各审判庭和赔偿办征求意见。所有单位都书面回复了意见,其中民一、刑一、刑三、行政、审监庭、赔偿办均表示没有修改意见;民二庭建议第十二条要增加“答疑时间根据个案情况而定”;民三庭建议调解程序设置应规定得更详细;对答疑对象,只有裁判文书表述不清楚、不完整的才有必要释明;答疑要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民四庭提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应合并规定得更详细些,原则上由作出裁判的合议庭成员答疑,各审判庭庭长也可以根据个案具体确定。刑二庭、刑四庭提出,第四、五条缺主语,第六条中“注意保持法官中立”修改为“法官应注意保持中立”,第十一条答疑范围应限制在裁判生效后3个月内,增加规定审判庭只答疑一次。
对各部门所提出的意见,我们认为,按照院长办公会精神,本意见主要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德江书记的批示,同时为明年全省法院开展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专项活动作准备,规定内容定位比较原则性,故对有关庭所提的一些具体操作的意见没有采纳,其他意见我们均予以吸收并进行了相应修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