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目标公司为其股东和投资者的对赌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有效:(1)在程序审查上,担保条款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2)在资金用途上,投资者的投资系用于目标公司的经营发展。
要点解析
该裁判明确了“目标公司为其股东和投资者的对赌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有效的前提条件。
案例名称:强某延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某波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最高法民再 128 号
【争议点】
强某延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曹某波因股权转让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补充协议书》所约定担保条款(瀚霖公司为曹某波回购强某延所持瀚霖公司的股权提供连带担保的约定)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基本案情】
2011 年 4 月 26 日,瀚霖公司作为甲方,强某延等作为乙方,曹某波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增资扩股及其他事宜。《增资协议书》约定,强某延向瀚霖公司增资 3000 万元,其中 400 万元作为瀚霖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2600 万元作为瀚霖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强静延持有瀚霖公司 0.86% 的股权。《补充协议书》第 2 条第 1 款约定:曹某波承诺争取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国内主板或创业板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IPO),并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合格 IPO,强某延有权要求曹某波以现金方式购回强某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权,瀚霖公司为回购提供连带担保。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案涉《补充协议书》所约定担保条款合法有效,瀚霖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有二:一是上述担保条款已经瀚霖公司股东会决议,尽到了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二是强某延投资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瀚霖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瀚霖公司本身是最终受益者。因此,认定瀚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符合一般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