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效
裁判要旨:债务转移合同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出让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因出让方违法出让国有划拨土地行为,已经责成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审批且无法对效力进行补正,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53号民事裁定(海南基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定安县炮竹厂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