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获得的宅基地合法性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Ⅰ、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非农业户籍人员,以及非本村村民,不享有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且本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先行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批准同意后,还需经乡镇政府审批,方可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Ⅱ、当事人作为非本村村民,不具有农村户籍,不具备在该村申请宅基地的主体资格。同时,当事人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审核、核准,颁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其自行纠正违法给当事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