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主渠道”、了解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精准监督的有力保障。诬告陷害不仅扰乱信访举报工作秩序,而且会打击受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了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并对查处诬告陷害提出了相关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相关信访举报,检举控告要依规依法、客观真实、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不允许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
一、什么是诬告陷害?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重点提示
诬告陷害通常是举报人主观上存有恶意,刻画出“无中生有”的事情,目的是使他人受到不良影响。
二、哪些行为属于诬告陷害?
捕风捉影、臆断编造、危言耸听、到处散布、恶意举报。有的因不合理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有的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他人的“奶酪”,遭到打击报复……
重点提示
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这种行为要坚决制止。
相关条款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他人将承担的责任
检举控告是党员、群众的权利,如果只为了一己私利或泄私愤,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泼脏水”“抹黑”,将会受到严肃查处,还有可能会“吃官司”。
延伸阅读
【案例一】云南省红河州委原政法委书记和建因退休后索要待遇未果,转而以发匿名短信、散布公开信等方式诬告他人,不仅造成恶劣影响,还牵扯出自己多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最终和建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例二】李某,某县普通市民。因未达到不合理赔偿要求,多次捏造事实向国家信访局,省、市扫黑办,省、市、县纪委监委举报该县有关部门领导,并在其注册的公众号上发布不实图文、视频,造成了恶劣影响,最终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重点提示
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漫画 / 杨晓芳 王胤章)
原标题:举报不能任性 诬告陷害必将承担责任!来源:普洱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