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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与再审

日期:2023-02-19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22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与再审

刑事案件中,申诉与再审最大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话,才能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具体的区别如下:

(一)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再审的提起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当事人无权直接提起再审,只可以提起申诉。

(二)刑事案件中再审的适用情形:

1.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决定再审。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刑事案件中再审的注意事项:

各级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应当另行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该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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