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使司法蒙羞、正义蒙尘,对公众心理形成的冲击和产生的副面影响不可低估,其形成原因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
成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二是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三是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奉行侦查中心主义立场,在少数案件办理中过分强调协作办案这种有违公安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的方式,遂使检察和审判机关成为侦查机关的“背书”部门。再者,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者的辩护人,其地位和权利又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使之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以制衡司法权,从而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