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违约责任的争议应另行诉讼解决
——王某某与某某公司、谢某某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3-17-5-203-054。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依据调解书约定的违约条款申请执行违约金的,该违约事实并非是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是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双方争议较大的,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22条、第71条(本案适用的是1998年7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4条、第129条)。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执异11号执行裁定(2019年10月16日);执行复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执复75号执行裁定(2019年12月27日);执行监督: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执监4号执行裁定(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