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派出所查询无犯罪纪录,但有三次违法纪录,将标题写为“有违法犯罪纪录证明”不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17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阴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行终4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某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相关行政行为,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山阴县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宋某某因不服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岱岳派出所(以下简称岱岳派出所)于2022年7月11日出具的涉案《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向山阴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阴县政府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岱岳派出所查询情况,宋某某无犯罪纪录,但有三次违法纪录。岱岳派出所出具的涉案证明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但将标题写为“有违法犯罪纪录证明”不准确。据此,山阴县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岱岳派出所出具的涉案《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责令岱岳派出所重新出具“违法犯罪纪录证明”。对于宋某某要求的其他复议请求,山阴县政府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宋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