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因发生在诉讼审理期间的事实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 执行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当事人变更追加、无偿调拨
案件编号:2023-17-5-203-005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发生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7执异 4号执行裁定(2020年9月9日)
执行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执复17号执行裁定(2020年12月2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10号执行裁定(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