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
01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认为有错误的,除个别特殊案件外,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是再审管辖的一般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办法》改变了这一规则。根据改革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的案件只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第二种,高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生效裁判。第三种,对高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事由只涉及法律适用错误的这一项再审事由的。
(2)再审申请书需阐述再审案件法律适用存在的指导性意义
02
对于高级法院的生效裁判,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只有法律适用错误的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受案范围。但如果再审申请书中只是写明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很大概率无法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受理通知书。因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适用错误不等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的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收取再审申请材料后依然决定由高级法院审查。
所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申请书中,除了明确法律适用错误的再审事由,还应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阐述:第一,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审理程序等法律适用错误以外的任何事由无异议。第二,明确原审中具体法律适用是什么,并论证申请书中认为法律适用错误的具体理由,同时强调该案的法律适用可能存在的普遍指导意义。第三,申请再审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高级法院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的法律适用分歧。这样的再审申请更加接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受理的标准,更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