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者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为他人担保的效力认定
——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县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挂靠经营者并非被挂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也超出了挂靠经营的范围,故挂靠经营者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事后未取得被挂靠单位追认的情况下,其提供担保的效果是否归属于被挂靠单位取决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认定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第三人系善意无过失。在挂靠经营者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由于公司法规定有权机关的决议是公司提供担保的前置程序,因此该决议的有无及形式合法性应当作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无过失的因素。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0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精选案例,载法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