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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关于开工日期认定的38条裁判规则

日期:2023-11-11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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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承包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进场施工,主管部门要求承包人停工的,实际进场施工实际能否认定为开工时间?——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蒲城万达公司认为根据《工程开工令》记载,本案工程款开工时间实为2014年8月23日。事实上,浦城万达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才取得案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2014年8月23日出具的《工程开工令》,明显不符合开工的基本条件,属于违法开工,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虽然本案有证据证明上海世方公司在施工许可证颁发之前即已进场施工,但相关主管部门均已发函要求案涉工程立即停工,也即案涉项目在施工许可证颁发之前不是能够正常施工的状态。因此,二审法院依据《开工报告》,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

02、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已施工从而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商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多次召开的监理例会以及工作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监理记录表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例会载明实际进场施工日期认定为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广西五建公司与柳州望泰公司2010年3月5日至同年9月3日多次召开的监理例会以及工作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监理记录表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从“截至2010年7月31日止,7#楼完成五层主体,8#、9#、10#楼要向7#楼看齐”的记载可见,广西五建公司已经于2010年7月31日前进场施工。原审法院根据2010年3月5日监理例会记录“今日是本工程第一次生产前例会,今天定为开工日期”的记载,将实际进场施工日期2010年3月5日确定为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651号

03、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已施工从而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裁判要旨】:

开工日期的确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为基础,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已经实际施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不影响法院对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442号

04、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本案中,在方升公司、隆豪公司及监理机构均确认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的情况下,再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确定为开工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开工报告》为依据,认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

【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05、发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认定为开工日期。

【裁判要旨】: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不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的,承包人顺延工期有合理的理由,应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实际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11)民申字第48号

06、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可综合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监理日记、工地会议纪要等确定开工日期。

【裁判要旨】: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开工日期在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与监理签发开工报告载明日期之前,且根据监理日记、工地会议纪要等显示在先的开工日期之前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此可综合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监理日记和工地会议纪要等确定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19)苏民终93号

07、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裁判要旨】:

虽然涉案工程实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在后,但双方当事人对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入场事实并无异议,因此可认定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19)甘民终289号

08、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甘肃高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本案中,上述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与三份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

【案例文号】:(2020)甘民终318号

09、当事人对开工时间有多次约定的,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认定开工日期。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对工期的起计时间多次变更,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认定工期的起计时间,即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16)闽民终165号

10、施工许可证并非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

【裁判要旨】: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施工许可证并非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是施工是否获得行政许可的问题,开工时间问题涉及当事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等民法问题。实际开工日期是事实问题,应以客观事实发生为准。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影响开工条件的因素非常多。有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承包人并不能立即进场施工。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时间可能会早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有时,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发包人随后才取得施工许可证,其上载明的开工日期晚于承包人进场时间。《建筑法》第64条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先行动工的,主管部门应指令其进行更正,对不满足开工要求的,则应指令其立即暂停继续施工,也可以处以罚款,但是这对开工日期并不必然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又以没有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颁发延迟作为工期迟延的抗辩理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因缺乏施工许可证而未能开工,或者被建筑主管部门通知暂停施工。因此,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可以将施工许可证作为考虑因素,但不能对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不予审查,将施工许可证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依据。

11、开工条件对开工日期及工期顺延的影响。

【裁判要旨】:

开工日期的审查主要与工期顺延相关。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随意顺延工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的情形之一即是未能在开工通知中载明开工日期。根据《合同法》第283条(《民法典》第80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影响开工日期和工期顺延。如果开工条件不具备是发包人原因,则开工日期应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准,从而导致工期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则开工日期不发生变化,仍然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工期不能发生顺延。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对造成顺延开工日期的相关事实予以查明。

在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时限和条件完成土地征用、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房屋拆迁、保证施工用水、用电、道路通畅、地面平整(三通一平)等工作。如果由于发包人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承包人应向监理发出通知,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损失赔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5、1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其中与开工日期延误有关的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所、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等。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12、承包人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开工日期延误。

【裁判要旨】:

如承包人未能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未能充分查勘施工现场、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此外,在发包人将提供施工条件中的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情况下,如果不具备办理条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赶工措施并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其他记载开工日期文件的证明力问题。

【裁判要旨】: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综合其他相关证据对开工日期进行认定。除开工通知外,记载开工日期的文件主要有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承包人在给监理人出具的《开工报告》中会记载开工时间并表明“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已到场,施工人员已到位……符合开工条件”等内容;监理人经审核作出同意施工的意见,表明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于开工报告记载的开工日期进场施工。在欠缺开工通知的情况下,开工报告的证明力比较强。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无法预见所有情况,实际开工日期往往受现场施工条件、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与开工报告日期不一致,开工报告日期宜作为工期的计算起点。当然,如果发包人有证据证明系由于承包人原因拖延开工,则仍然以施工合同约定时间作为开工时间。

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但是在欠缺开工通知、开工报告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证明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可以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证据。

竣工备案表也记载开工日期,从证明力看,竣工备案表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签字,其上记载的开工日期得到各方认可,并且有观点认为,竣工备案表出具给行政机关,证明力较强,其上记载的开工日期应作为开工日期。实践情况较为复杂,当事人也可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记载的开工时间与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存在出入,不能一概而论。

当然,衡量各份文件的证明力不能脱离个案事实及工程施工惯例,如果根据当事人主张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与合同约定的工期相比,具有不合理之处,例如明显缩短,则当事人主张的开工日期未必属实。

综上,对于开工日期的认定,始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证据的证明力,确定最接近于事实并且符合证据规定的开工时间。

14、开工日期的确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为基础,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已经实际施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不影响法院对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442号

15、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尚不具备施工条件,而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与《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结合案件相关情况,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即已具备开工条件,则该日期可认定为开工日期。

本案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11月3日,永泰公司主张以《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开工报告》载明的2011年3月18日作为开工日期。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来看,永泰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即将打桩施工机械进入现场;2010年12月22日村委会取得了限期施工许可证,具备了开工条件,2011年1月14日永泰公司已经开始打桩,一审、二审法院结合上述情况认为以2010年12月22日作为开工日期为宜,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5)民申字第201号

16、发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认定为开工日期——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不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的,承包人顺延工期有合理的理由,应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实际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11)民申字第48号

17、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可综合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监理日记、工地会议纪要等确定开工日期——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开工日期在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与监理签发开工报告载明日期之前,且根据监理日记、工地会议纪要等显示在先的开工日期之前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此可综合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监理日记和工地会议纪要等确定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19)苏民终93号

18、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甘肃滕泰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与甘肃欣海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虽然涉案工程实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在后,但双方当事人对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入场事实并无异议,因此可认定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19)甘民终289号

19、双方对开工日期存争议,可以双方认可的质监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所载开工时间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贵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涉案工程质量相关说明所载实际开工时间,双方予以认可或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可以据此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18)皖民终340号

20、当事人对开工时间有多次约定的,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认定开工日期——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对工期的起计时间多次变更,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认定工期的起计时间,即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16)闽民终165号

21、开工日期的确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商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开工日期的确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为基础,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2月1日,顺天公司提交的经济技术签证资料也能够证明项目自2012年2月1日已经开工,且顺天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对其曾于该日期进场施工亦不否认。

故虽然资阳商贸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日期为2012年9月3日,但从上述情况来看,2012年2月1日应为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顺天公司主张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施工行为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开工,应以2012年9月3日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来确定本案的开工日期,该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

至于案涉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已经实际施工的问题,属于行政处罚范围,有关行政机关亦对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事实不影响本院对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442号

22、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根据直接证据认定实际开工时间。

23、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

24、施工许可证是认定开工时间的间接证据,但不是决定性证据。

25、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26、依据间接证据推定的实际开工日期,不应早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

27、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浙商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开工日期应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与确定开工日期无直接关系。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5188号

28、洛阳九川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高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因双方均未提交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和开工令等能够直接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法院采信《竣工报告》、《验收意见书》载明的时间,认定实际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1527号

29、在施工单位进场日期与经建设单位签署的开工报告记载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开工报告记载开工时间为准。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27日,东辰控股公司石化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中建安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均在《开工报告》上签署盖章,且落款日期均为2011年5月27日。依据《开工报告》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承发包双方及监理单位均确认案涉工程于2011年5月27日开工。尽管中建安装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络单上有其自认于2011年3月18日进场施工的内容,但该联络单形成于2011年4月10日,早于《开工报告》形成时间,且东辰控股公司石化分公司在该联络单上也签署了相应的意见。东辰控股公司在明知中建安装公司自认于2011年3月18日进场施工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签署《开工报告》,确认案涉工程于2011年5月27日开工,从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后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的角度,认定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年5月27日。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1240号

30、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开工日期一般以开工通知(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吴福祥、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富盈公司要求吴福祥赔偿逾期完工损失及延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对于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8日(以开工令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是确定开工日期的首要因素。因此,无论是从当事人的约定,还是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应依据开工令记载的内容确定开工日期。虽然吴福祥于2013年12月1日出具《工期确认单》,确认自2013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工期。但2014年3月1日,项目监理机构新大地公司向中南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明确“本工程开立令确定此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1日”,中南公司盖章确认。一审判决依据《工程开工令》、《开工报告》载明的实际开工时间2014年3月1日为开工日期正确,予以确认。

【案例文号】:(2020)赣民终882号

31、山东泰安天平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项目管理公司签发开工令时,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宇兴建设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后只是为施工做准备工作,当时工地现场原有围墙未拆除,被上诉人提交的《桩基工程开工报告》和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上诉人签章的36#、37#楼《施工进度》对此能够予以印证。2016年11月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以认定宇兴建设公司进场时不具备施工条件”。即对于开工日期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开工通知进行认定,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认定开工时间的关键因素。

32、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汉阴大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彭文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进行了备案,而对于开工时间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因此法院按照备案合同载明的开工时间、工期等进行了认定。

33、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仅被告提交了竣工报告上载明有开、竣工时间,双方未提供其他证据,法院将竣工报告上载明的开工时间进行了确认。结合实际及相关判例情况,一般是以开工报告等开工文件所载明的时间,但需结合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情形作为参照。

34、云南西勘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云南高院认为,本案中,茂合公司于2013年10月3日向西勘公司发出进场通知,要求西勘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尽快进场。茂合公司发出进场通知的目的是要求西勘公司尽快进场,进场通知不等同于开工通知,且发出进场通知的时间并非西勘公司的实际开工时间,茂合公司认为应当以发出进场通知的2013年10月3日作为开工日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此后,西勘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向监理公司发出《工程开工报审表》并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公司于同日回复“同意开工”。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西勘公司系待具备开工条件后向监理发出了开工申请和开工报告,监理同意开工后才开始施工,故应当以监理公司回复“同意开工”的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期,即涉案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一审法院对于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正确,西勘公司主张的实际开工日期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文号】:(2020)云民终231号

35、云南荣华建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雪力丹枫家居用品商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云南高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为准,而本案中双方确认雪力公司未发出过开工通知。荣华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雪力公司发出的《关于对“昆明市雪力商务广场建设项目”协商结算方案的回复函》载明“我司(荣华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正式开始进场施工……”,且从一审中荣华公司提交的《施工日志》来看,2014年11月20日荣华公司亦有施工行为,故本院确定2014年11月20日为涉案工程开工日期。

【案例文号】:(2019)云民终1405号

36、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工程于2010年9月20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2010年6月1日。《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环宇公司进场时南北公司尚未申领施工许可证,故环宇公司进场行为应为施工准备,不能认定为工程开工。根据施工许可证记载,涉案工程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0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1日,因此一审法院确认2010年6月1日为开工日期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5)民一终字第9号

37、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川口采油厂与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案涉房屋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是2007年4月,该文件是经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签发的法定文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并非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是施工是否取得行政许可的问题,开工时间问题设计当事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等民法问题。实际开工日期是事实问题,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准。《建筑法》第64条规定,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围,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也可以处以罚款,但这对于开工日期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案例文号】:(2015)民一终字第93号

38、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

【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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