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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与“合同解除”相关的30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日期:2023-12-17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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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同终止的其中一个情形,“合同解除”在民商法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它包括“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其他原因解除” “解除通知及异议” “不予解除”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等不同情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推荐案例之裁判观点

一、约定解除

裁判要旨1:附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相对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参考案例:(2017)民一终字第162号

关于守约方是否放弃和丧失合同解除权,在通知中明确陈述解除理由为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查证属实且处于持续状态,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以明示方式达成继续履行合同、放弃合同解除权的协议,故违约方关于守约方放弃解除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58号

解除合同通知因意思表示生效而生解除效果、且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

裁判要旨2: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对价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以协议形式解除了合同

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56号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除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一致,还应对解除合同的对价达成一致。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在诉讼中同意解除合同,但主张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对价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当事人以协议形式解除了合同。

裁判要旨3: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

参考案例:(2011)民一终字第47号

要旨如上。

裁判要旨4:合同双方均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以判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08)民提字第22号

合同成立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在当事人双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亦请求解除合同,即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此种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一方反悔,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5:客观上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

参考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199号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在客观上不能履行的,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前,一方当事人以合同在客观上履行不能为由,主张对方当事人按照其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6:一方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未及时行使解除权,且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约定解除权相应灭失

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41号

要旨如上。

二、法定解除权

裁判要旨7: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参考案例:(2009)民一终字第64号

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订立目的时,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反之,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不被支持。

在司法实务中,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尚需根据违约的具体形态,结合案件情况,通过一定的因素和标准进行斟酌判断。判定违约后果是否重大、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般可以综合考查以下因素:

(1)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

(2)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在某些案件中,尽管违约部分的价值并不高,但对合同的实现有着重大影响。

(3)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如中秋月饼)

(4)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一般也不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

(5)在分批交货合同中,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如果该合同是可分合同,即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其他交货义务的履行,则对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

(6)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的交易目的往往无法实现。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合同可以解除。

裁判要旨8:一方没有按期完成约定的建设项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应予解除

参考案例:(2012)民二终字第52号

要旨如上。

裁判要旨9: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以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为条件

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

能否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与该产品能否上市销售、是否适销对路、有否利润空间等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技术合同领域,尤其是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

裁判要旨10:合同双方虽均存在违约行为,但都未达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应认定构成根本违约,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依据不足

参考案例:(2012)民一终字第67号

要旨如上。

裁判要旨11:合同双方均违约时,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履行程度及违约大小等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参考案例:(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要旨如上。

三、其他原因解除

裁判要旨12:因国家法规政策制约,当事人未能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正达成合意,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应予解除

参考案例:(2009)民二终字第125号

由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使得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这一特殊行业,受相关行政规章、政策的制约,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修正达成合意,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予解除。关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办理。

裁判要旨13:违约方继续履约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参考案例:新某公司诉冯某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 最高法公报案例

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合同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势的变化,有可能遇到使合同当事人主观或客观利益遇到履行障碍,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可能变得不可能或不必要,或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是由于合同的经济目的已经丧失,即实际履行利益已经不能实现。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后获得的收益。合同的利益结构分为成本与收益,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付出成本,意在获得对方的履行,增加己方的收益,这是合同履行的经济动因。但是合同履行利益丧失时,其经济动因已不复存在,履行合同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已成就。此时如果坚持合同继续履行,或者只有守约方才能解除合同,无论是对合同当事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都会有害无益。故对于这种不能履行的合同,通过变相的途径解决,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及授权法院予以解除,是有必要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第四十八条明确,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四、解除通知及异议

裁判要旨14:合同解除以享有解除权一方的相关解除文件送达到相对方之时作为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45号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15: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其通知解除的行为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590号、(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要旨如上。

裁判要旨16: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否定解除通知、解除效力进行救济,并不违反规定

参考案例:(2012)民二终字第116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的救济方式的规定为“可以”,即赋予其“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方式来救济,而未采用“必须”,即并未限定此为唯一的救济方式。对方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否定解除通知、解除效力进行救济,并不违反该条规定。故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以其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即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如对方对解除有异议,须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后,方可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17: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应予解除的,解除时间应认定为判决生效之日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722号

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如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应予解除,系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对于当事人私领域的商事交易行为的判定,解除时间应认定为判决生效之日,而非一审认定的起诉状送达之日,判决主文亦表述为判令合同解除而非确认合同解除。

五、不予解除情形

裁判要旨18:合同履行殆尽时,守约方不得解除合同

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121号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其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体现了对守约方的保护。但是,在合同履行殆尽的情况下,守约方再依约解除合同,不仅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初衷和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故对守约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加以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裁判要旨19: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参考案例:(2010)民提字第153号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裁判要旨20:构成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

参考案例:董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最高法公报案例

依《民法典》合同编原理,合同部分解除是合同解除的一种特殊形式,发生了部分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但是,如果将要解除的部分条款构成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该部分条款的解除将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部分解除将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称,进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时,该部分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当事人提出类似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21:诉讼期间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参考案例:(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主张合同已解除的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且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故其在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该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22: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当事人未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

参考案例:(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

要旨如上。

裁判要旨23:当事人提出合同应当解除,但不作为诉讼请求而是作为抗辩理由的,对此不予审理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号

要旨如上。

六、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裁判要旨2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办理交付和登记,合同被解除后,在该标的物没有被第三人善意受让时,可以直接返还原所有权人

参考案例:(2008)民一终字第3号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立法确认了交付和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条件,但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未承认交付或登记行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物权行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受让人在转让合同被解除后还能取得标的物,并不利于交易秩序,亦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办理交付和登记,合同被解除后,在该标的物没有被第三人善意受让时,可以直接返还原所有权人。

裁判要旨25: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后,拒绝对方提出的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责任

参考案例:孟某诉中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 最高法公报案例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裁判要旨26:一方明显违约而单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82号

要旨如上。

裁判要旨27: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但违约期间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参考案例:(2009)民二终字第37号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赔偿之范围,而违约期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获得赔偿。

裁判要旨28:合同期满双方没有及时解除合同,并在协商过程中继续经营,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参考案例:(2009)民二终字第107号

要旨如上。

裁判要旨29:当事人根据原判指引在另诉中已实现合同解除后的应得权益,其再对原判解除合同的认定申诉一般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0)民抗字第18号

对合作协议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应得权益,法院在判决当中指引当事人提起另案诉讼,当事人依此指引另诉,并经法院另案审理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该当事人再次对原判解除合同的认定提出申诉,此时因其权利已得到充分的保护,对其申诉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30: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不应承担在合同继续履行情形下应负的违约责任

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42号

要旨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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