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携带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进入申诉信访场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
2.未经准许不得在信访场所拍照、录音、录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 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引导信访人员依法、有序信访,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信访人员或其他人在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过程中,未经法院准许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经工作人员劝阻后,仍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传播的器材设备,并责令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由司法警察执勤,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第四条规定: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法律的底线不容践踏,依法信访才是正途,表达个人诉求必须合规合法,违法信访必受惩处。合法维权是前提,每个公民都要遵法、守法、学法、用法,信访群众要通过合法渠道,运用合法手段,按照法律程序,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