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从行政机关调取的鉴定材料未经当事人质证即用于司法鉴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山东省德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鑫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司法鉴定程序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是从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扣的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繁殖材料中调取的,是行政机构封存的样品,且鑫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在查扣的玉米繁殖材料上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旨在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本案鉴定材料是行政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封存的样品,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该鉴定材料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