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原二审合议庭成员能否担任该二审主审法官——再审申请人胡叶发与被申请人惠州市龙宸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仁合实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惠州韦泰家俱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据此,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主审法官作为原二审合议庭成员担任二审承办人不属于“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之情形。在当事人亦无证据证明主审法官与案件其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