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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已经成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主要的事由之一。为了统一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解释,规范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同时也为了指导人民法院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四)违反法律的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这一规定涵盖所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为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明了方向。
一、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事由启动再审程序,必须以裁判结果错误为前提,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就不能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事由启动再审程序。
这点与二审程序不同,二审中只要发现适用法律错误,不管裁判结果是否正确,二审法院都要依法改判。而设立再审程序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果裁判结果正确,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既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司法解释等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可以作为民事裁判的法律规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适用不应当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原则上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不具有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的效力,这是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但根据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而作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应特别注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对溯及力由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一般原则执行。
四、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是指法律适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同法规以及法律规范冲突时的选择适用的规则。根据立法法对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又称为新法优于旧法;强行性规范优于任意性规范,属地优先规则等。判决、裁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错误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造成裁判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再审。
五、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是判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的一般性或者概括性规定,但因其涉及的内容及判断方法复杂,必须抱着谨慎的态度,经过充分的论证,才能得出正确结论。